传统的真理定义表明了符合的这一双重特性:veritas est 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这个定义的意思可以是:真理是物(事情)对知的适合。但它也可以表示:真理是知对物(事情)的适合。诚然,人们往往喜欢把上述本质界定仅仅表达为如下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ad rem[真理是知与物的符合]。不过,这样被理解的真理,即命题真理,却只有在事情真理(Sachwahrheit)的基础上,亦即在ad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物与知的符合]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真理的两个本质概念始终就意指一种“以……为取向”,因此它们所思的就是作为正确性(Richtigkeit)的真理。
尽管如此,前者却并非对后者的单纯颠倒。而毋宁说,在两种情况下,intellectus[知]与res[物]是被作了不同的思考。为了认清这一点,我们必须追溯通常的真理概念的流俗公式的最切近的(中世纪的)起源。作为ada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物与知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并不就是指后来的、唯基于人的主体性才有可能的康德的先验思想,也即“对象符合于我们的知识”,而是指基督教神学的信仰,即认为:从物的所是和物是否存在看,物之所以存在,只是因为它们作为受造物(ens creatum)符合于在intellectus divinus即上帝之精神中预先设定的理念,因而是适合理念的(idee-gerecht)(即正确的),并且在此意义上看来是“真实的”。就连intellectus humanus[人类理智]也是一种ens creatum[受造物]。作为上帝赋予人的一种能力,它必须满足上帝的idea[理念]。但是,理智之所以是适合理念的,乃是由于它在其命题中实现所思与那个必然相应于idea[理念]的物的适合。如果一切存在者都是“受造的”,那么,人类知识之真理的可能性就基于这样一回事情:物与命题同样是适合理念的,因而根据上帝创世计划的统一性而彼此吻合。作为adaequatio rei (creandae) ad intellecctum (divinum)[物(受造物)与知(上帝)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保证了作为adaequatio intellectus(humani) ad rem (creatam)[知(人类的)与物(创造的)的符合]的veritas[真理]。在本质上,真理无非是指convenientia[协同],也即作为受造物的存在者在自身中间与创造主的符合一致,一种根据创世秩序之规定的“符合”。
但是,在摆脱了创世观念之后,这种秩序同样也能一般地和不确定地作为世界秩序而被表象出来。神学上所构想的创世秩序为世界理性(Weltvernunft)对一切对象的可计划性所取代。世界理性为自身立法,从而也要求其程序(这被看作是“合逻辑的”)具有直接的明白可解性。命题真理的本质在于陈述的正确性,这一点用不着特别的论证。即便是在人们以一种引人注目的徒劳努力去解释这种正确性如何发生时,人们也是把这种正确性先行设定为真理的本质了。同样,事情真理也总是意味着现成事物与其“合理性的”本质概念的符合。这就形成一种假象:仿佛这一对真理之本质的规定是无赖于对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质的阐释的——这种阐释总是包含着对作为intellectus[知识]的承担者和实行者的人的本质的阐释。于是,有关真理之本质的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真理是知与物的符合])就获得了它的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洞明的普遍有效性。这一真理概念的不言自明性的本质根据几乎未曾得到过关注;而在这种自明性的支配下,人们也就承认下面这回事情是同样不言自明的:真理有一个反面,并且有非真理(Unwahrheit)。命题的非真理(不正确性)就是陈述与事情的不一致。事情的非真理(非真正性)就是存在者与其本质的不符合。无论如何,非真理总是被把握为不符合。此种不符合落在真理之本质之外。因此,在把捉真理的纯粹本质之际,就可以把作为真理的这样一个反面的非真理撇在一边了。
表象性陈述从哪里获得指令,去指向对象并且依照正确性与对象符合一致?何以这种符合一致也一并决定着真理的本质?而先行确定一种定向,指示一种符合一致,诸如此类的事情是如何发生的呢?只有这样来发生,即:这种先行确定已经自行开放而入于敞开域,已经为一个由敞开域而来运作着的结合当下各种表象的可敞开者自行开放出来了。这种为结合着的定向的自行开放,只有作为向敞开域的可敞开者的自由存在(Freisein)才是可能的。此种自由存在指示着迄今未曾得到把捉的自由之本质。作为正确性之内在可能性,行为的开放状态植根于自由。真理的本质乃是自由(Das Wesen der Wahrheit ist die Freiheit)。
然而,对作为正确性的真理与自由的本质联系的说明却动摇着上面所说的先入之见;当然,前提是我们准备好作一种思想的转变。关于真理与自由的本质联系的思索趋使我们去探讨人之本质的问题,着眼点是保证让我们获得对人(即此在)的被遮蔽的本质根据的经验的那个方面,并且是这样,即这种经验事先把我们置于源始地本质现身着的真理领域之中。但由此而来也显示出:自由之所以是正确性之内在可能性的根据,只是因为它是从独一无二的根本性的真理之源始本质那里获得其本己本质的。自由首先已经被规定为对于敞开域的可敞开者来说的自由了。应当如何来思自由的这一本质呢?一个正确的表象性陈述与之相称的那个可敞开者,乃是始终在开放行为中敞开的存在者。向着敞开域的可敞开者的自由让存在者成其所是。于是,自由便自行揭示为让存在者存在(das Seinlassen von Seiendem)。
对存在者之为这样一个存在者的解蔽同时也就是对存在者整体的遮蔽。在这种解蔽与遮蔽的同时中,就有迷误在运作。对被遮蔽者之遮蔽与迷误一道归属于真理的原初本质。从此在的固执的绽出之生存来理解,自由乃是(在表象之正确性意义上的)真理的本质,而这仅仅是因为自由本身源起于真理的源始本质,源起于在迷误中的神秘之运作。“让存在者存在”实行于保持开放的行为。但让作为如此这般的整体的存在者存在,这回事情却只有当它在其原初的本质中偶而被接纳时才会合乎本质地发生。于是,朝向神秘的有决心的展开(Ent-schlossenheit zum Geheimnis)便在进入迷误本身之途中了。于是,真理之本质的问题便得到了更为源始的追问。于是,真理之本质与本质之真理的交织关系的根据便显露出来了。观入那从迷误而来的神秘,这乃是一种独一无二的追问,即追问存在者之为存在者整体是什么。这种追问思考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该问题根本上是令人误入歧途的,因而在其多义性方面是尚未得到掌握的。源起于这样一种追问的存在之思,自柏拉图以来就被理解为“哲学”,后又被冠以“形而上学”之名。
然而,健全的、在它自身的区域内十分正当的理智对于哲学的评判却并没有切中哲学的本质,后者唯有根据与作为存在者整体的存在者的源始真理的关联才能得到规定。但由于真理的完全本质包含着非本质,并且是首先作为遮蔽而运作的,所以,探究这种真理的哲学本身就是分裂性的。哲学之思想乃是柔和的泰然任之(Gelassenheit der Milde),它并不拒绝存在者整体的遮蔽状态。哲学之思想尤其是严格性的展开状态(Entschlossenheit der Strenge),它并不冲破遮蔽,而是把它的完好无损的本质逼入把握活动的敞开域中,从而把它逼入其本己的真理之中。
我们眼下所阐述的尝试使真理之本质的问题超越了流俗的本质概念中习惯界定的范囿,并且有助于我们去思索,真理之本质(das Wesen der Wahrheit)的问题是否同时而且首先必定是本质之真理(die Wahrheit des Wesens)的问题。但在“本质”这个概念中,哲学思考的是存在。我们把陈述之正确性的内在可能性追溯到作为其“根据”的“让存在”的绽出的自由,同时我们先行指出这个根据的本质开端就在于遮蔽和迷误之中。这一番工作意在表明,真理之本质并非某种“抽象”普遍性的空洞的“一般之物”,而是那种独一无二的历史所具有的自行遮蔽着的唯一东西;这种独一无二的历史乃是我们所谓的存在的“意义”的解蔽的历史——而长期以来,我们已习惯于仅仅把所谓存在当作存在者整体来思考。 九、注解
真理之本质的问题起于本质之真理的问题。在前一个问题中,我们首先是在“所是”(quidditas)或实在(realitas)的意义上来理解本质的,又把真理理解为知识的一个特性。而在本质之真理的问题中,“本质”一词作动词解;在这个还停留在形而上学之表象范围内的词语中,我们思的是存有(Seyn)——作为存在与存在者之间运作着的差异的那个存有。真理意味着作为存有之基本特征的有所澄明的庇护(lichtendes Bergen)。真理之本质问题的答案在于下面这个命题:真理的本质是本质的真理。依照我们的解释,人们不难看出,这个命题不只是颠倒了一下词序而已,并不是要唤起某种背谬的假象。本质之真理是这个命题的主语——倘若我们毕竟还可以使用一下主语这个糟糕的语法范畴的话。有所澄明的庇护乃是知识与存在者的符合,其中的这个“是”(ist)也就是“让……成其本质”(laβt wesen)。这个命题并不是辨证的。它根本就不是陈述意义上的命题。对真理之本质问题的回答是对存有之历史范围内的一个转向的道说(die Sage einer Kehre)。因为存有包含着有所澄明的庇护,所以存有原初地显现于遮蔽着的隐匿之光亮中。这种澄明的名称就是希腊的αληθεια[无蔽]。